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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4来源: 访问量: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明确“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我省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省,编制了《浙江省浙江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将“调整优化科技奖励制度”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2019年,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379号),我厅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浙科发成〔2019〕102号)等配套制度,实施以来我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持续增强,高质量科研成果不断涌现,但也存在浙江科技大奖评审标准不够具体,提名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我厅牵头组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

(二)完善浙江科技大奖等相关标准。浙江科技大奖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原则,明确被提名者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相同层次奖项,且是主要科技创新内容在浙的完成人,并明确在推动我省科技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重大成就,或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完善提名标准,候选者须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者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

(三)进一步压实提名单位主体责任。提名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提名机制、公布提名规则,根据奖项评审标准加强前置审核,落实论证遴选、集体决策等程序,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提名单位的提名成果质量、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

(四)合理设置部分学科受理周期。对省科学技术奖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及其他小学科成果视情集中受理。其中,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提名、评审。

(五)细化社会力量科技奖项相关内容。对《奖励办法》中关于社会力量设奖内容进行细化补充,明确社会力量设奖前应向省科技部门书面报告,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科技部门加强对社会力量科技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三、关键词解释

浙江科技大奖:是浙江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相同层次奖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提名: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四)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五)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浙江大学等在浙部属单位、科技领军企业、重点科研机构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

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2023年5月3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胡胜链

联系方式:0571-87054055